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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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营养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四川省的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科学和相关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机构、食品企业团体代表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讨论;团结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科学和相关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服务于人民的营养与健康事业。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举办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科学和相关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加强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编辑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科学和相关专业领域学术、普及性刊物、书籍和其它宣传材料。利用多渠道进行营养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和食品科学知识水平;

(三)组织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科学和相关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对有关营养与食品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组织营养与食品科学研究,推广营养和食品科学技术成果,积极为有关单位、企业和其它有相应需求的机构服务。承担营养、食品和相关学科项目及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制、评估、论证及成果鉴定与评审、技术标准制定与发布等,为四川省和我国营养与食品工业的发展、产品质量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五)促进营养和食品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开展继续教育、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发挥专业学会优势,开展营养师、营养指导员等营养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培养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好第三方科技评估相关工作,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科技奖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奖励优秀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推荐、奖励优秀营养和食品科技人才;

(七)积极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以下要求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之一者: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营养师、护师、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营养及相关专业的学

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副主任科员以上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水平者。

(四)有关科研、教学、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司等均可申请作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五)在读大专以上本专业学生可申请作为本学会的学生会员;

(六)参加四川省营养学会组织的营养师、营养指导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七)获得中国营养学会颁发的注册营养师、注册营养技师证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学会授牌并发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制定本学会的组织工作细则及计划,决定召开全省学术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4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